近期,一家号称“坚果之王”、曾一度成为三只松鼠最大供应商的知名企业---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曝出走私大案。
而为其负责代理报关业务的连云港某货代企业也牵涉其中。
公开资料显示,该货代企业成立于2009年,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法人刘**先后成立了多家涉及仓储、物流和国际贸易的公司。
2022年10月12日,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7月13日,
该食品有限公司明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美国坚果原料需要加征关税,
但仍采用更换包装、粘贴虚假成品标签,使用道具果(成品包装的坚果)应对海关检验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
:这类问题还不少?
“2020年7月29日,南京海关缉私局组织警力开展集中打击行动,在沭阳、连云港两地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
经查,相关企业通过走私进口坚果原料200多集装箱,偷逃税款超7000万元”
至此,该食品有限公司的实际控股人被抓,为其提供代理服务的货代企业法人也同时被抓。
该货代公司的法人,同时还持有负责该食品公司保税业务的连云港华某实业有限公司30%的股权。
2022年10月12日,一审法院在公开审理后认定,该食品公司,该货代公司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系单位犯罪,
其中,食品公司是主犯,货代公司是从犯。
货代公司法人刘**,判处有期徒刑7年。
目前该案还在等待二审。
小编查看了相关资料,想给大家分享以下几点:
违规行为、走私行为、走私犯罪行为三者间的区别可由下图概括:
而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的“故意”对于是否构成走私犯罪具有决定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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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知故犯,何为“明知”?
实践中常有被告人或其辩护人以被告人并不“明知”其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偷逃了税款为由抗辩其不具有主观故意,
但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人是否“明知”的判定并不仅依赖其本人供述,必要时将进行“依法推定”。
“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
“从事报关、货代等相关行业,即其专业‘应知’申报货物、物品与真实货物物品的差异、属性和海关监管条件”等。”
很明显,货代就属于“应知”范畴。
2、无故意、税全退,可否免罪?
即便主观上没有偷逃关税的目的,但明知其行为违反了海关的监管规定,且造成了偷逃关税的结果,则同样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中并没有“逃税罪”的“首违不刑”条款,
即便被查发后补缴了全部税款,同样不能免于刑事处罚。
3、“未参与走私利益分配” 可否免罪?
“吕某某、赵某某、广东就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中,
被告人吕某某的辩护人提出:
“物流公司以及上方的揽货公司是整个走私链条的发起者、主导者,……就手公司只是根据提供的服务收取了相应的费用,没有参与走私非法利益的分配。”
但法院认为虽被告在共同犯罪中为从犯,但仍构成犯罪,按其参与走私偷逃的全部税额供155余万元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故只收取正常业务费用,“未参与走私利益分配”,并不能成为“免罪”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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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今日海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