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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山东高院民四庭副庭长康靖发布山东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涉及大蒜滞留港口被销毁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20年7月,山东某食品公司通过山东某集团公司向法国某海运公司订舱,委托法国某海运公司将三个冷藏集装箱的大蒜自青岛港运至加蓬利伯维尔港。
2020年9月,货至目的港后被卸载于目的港码头仓库,一直无人提取货物。2021年1月,目的港海关经检验发现涉案货物“不适合销售和消费”,由当地监管部门对涉案货物予以扣押并销毁。
山东某集团公司与法国某海运公司之间签订的代理协议约定,如托运人未能按时足额向法国某海运公司支付海运费、滞期费等费用,导致法国某海运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或损害,山东某集团公司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某海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提单托运人山东某食品公司及订舱代理人山东某集团公司共同赔偿因目的港无人提货而产生的滞箱费、码头费用、罚金、货物销毁费用、律师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4089.84欧元。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托运人山东某食品公司与承运人法国某海运公司之间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目的港无人提货,山东某食品公司构成违约,应当向法国某海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订舱货运代理人山东某集团公司与承运人法国某海运公司之间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前者在双方的代理协议中未明确作出“债务加入或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故应将其承诺认定为一般保证,山东某集团公司在山东某食品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青岛海事法院判决后,法国某海运公司、山东某食品公司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原告承运人法国某海运公司系排名世界前三的海运集团,被告提单托运人及订舱货运代理人均为国内当事人。在此类目的港无人提货导致承运人损失案件的处置过程中,托运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应当承担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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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高法、维运网
摘自外贸连